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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误羁押的赔偿: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12725/2025号的评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不当羁押的赔偿: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2725/2025 号的评论

不当羁押是对个人自由最严重的侵犯之一。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2725 号判决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视角,让我们反思何时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被宣告无罪的被告可以获得《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规定的赔偿。我们将深入探讨该裁决的关键步骤及其对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法律框架:《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及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规定,被采取预防性措施后又被最终判决宣告无罪的人,有权获得公平赔偿,除非羁押是由于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部或部分)造成的。然而,法院第四庭重申,赔偿并非自动获得:必须核实采取措施时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273 条(严重迹象)和第 280 条(羁押方式)规定的条件。

  • 证据严重性的持续性:如果在羁押阶段未排除,不自动取消获得赔偿的权利。
  • 简易审判的结果:即使基于相同证据的无罪判决,也与措施最初的合法性相符。
  • 赔偿法官的评估限制:不能基于最终排除的事实,但可以重视已查明或未争议的事实。

第 12725/2025 号判决的解释创新

法院驳回了 V. R. 的上诉,维持了罗马上诉法院关于拒绝赔偿的裁决。特别是,法院认为,即使证据相同,羁押阶段的“嫌疑”门槛和实体审判的证据门槛不同,导致结果相反(措施最初合法,随后无罪判决)是“正常的”。这证实了最高法院联合庭第 32383/2010 号判决已表达的立场,该判决排除了宣告无罪与赔偿之间的自动关联。

关于不当羁押的赔偿,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所依据的证据严重性未在羁押阶段被排除,且未最终查明该措施是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73 条和第 280 条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的,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使被告的无罪判决是在简易审判中根据采取措施的依据相同的证据作出的,也不影响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与羁押阶段和实体审判阶段适用的不同裁判规则相关,是完全正常的。(在论证中,法院还补充说,赔偿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仅受限于不能基于审判中已排除的事实作出判断,而可以自由评估相同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已查明或未被否认)。

评论:判决明确指出,获得赔偿的权利并非仅仅因为无罪判决。必须证明从一开始就缺乏严重的证据或羁押的必要性。赔偿法官并非仅仅执行刑事审判的结果:他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必须尊重已最终确定的事实。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要求辩护方在两个方面同时进行赔偿申请:

  • 证明羁押要求的最初不存在(例如,证据薄弱,未考虑替代羁押的措施)。
  • 强调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特别是与诉讼行为有关(例如,含糊不清的陈述,未能提交反证)。

建议及时收集羁押阶段的文件(命令、记录、辩护备忘录),以突出措施可能存在的任何初始缺陷。

结论

最高法院在第 12725/2025 号判决中,确认了一种严格的立场:不当羁押的赔偿仍然是一种例外补救措施,前提是必须证明措施最初的非法性。因此,辩护律师和从业人员必须从羁押的最初阶段就开始采取战略性行动,记录所有可能在日后转化为对不当剥夺自由的补偿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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