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作出第27386号判决,该判决就居家监禁情况下的上诉方式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法院裁定,即使被告受到此替代措施的约束,也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程序。这一澄清对于理解替代监禁措施如何不免除履行特定形式义务至关重要。
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art. 581, comma 1-ter del codice di procedura penale),该条款规定,在上诉时,被告必须同时提交住所声明或选择。法院重申,该规定也适用于处于居家监禁制度中的人。理由很明确:居家监禁并不免除提供法律通信地址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的规定,上诉不可受理的原因——上诉时被告处于居家监禁替代措施之下——适用性——存在——理由。在上诉方面,对于处于居家监禁制度中的上诉人,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规定的因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交住所声明或选择而导致上诉不可受理的原因,因为该替代措施,假定被告已被释放并在监狱外执行,并不免除上述规定所施加的义务。
这项判决对法律实践具有多项重要影响:
总之,2024年第27386号判决代表了对处于居家监禁制度下的被告的上诉的重要澄清。遵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程序对于确保上诉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律师必须特别注意这些方面,以保护其客户的权利并确保法律程序得到正确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