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正式称为“根据当事人请求的刑罚适用”,是一种法律制度,允许被告与检察官达成减轻刑罚的协议。这一工具受《刑事诉讼法》第444条及其后续条款的规范,代表了一种避免漫长和不确定审判的有利解决方案。
特殊委托是指一个人授予另一个人在特定法律领域代表自己的权力。在认罪协商的背景下,被告可以通过特殊委托将与检察官达成协议的权力交给自己的律师。
法律规定,认罪协商可以由被告或其律师提出,但必须持有特殊委托。被告必须充分意识到认罪协商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因此特殊委托必须明确且具体。
“认罪协商提供了一条替代且通常更快速的解决刑事诉讼的途径,但需要谨慎和深思熟虑的评估。”
然而,认罪协商意味着放弃上诉判决的权利,除非有特定例外,并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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