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是人生中一个非常微妙的时刻,每一次程序性的决定都可能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快速结案,最常见的策略选择之一是适用双方同意的刑罚,通常称为认罪协商。然而,采用这种替代程序并非自动获得,而是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形式。作为米兰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发现人们对于进入此程序所需的文件的困惑,特别是关于委托辩护和为正式达成刑罚协议所必需的特别授权书之间的区别。
认罪协商由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规定,允许被告人和检察官就刑罚达成协议,然后由法官审查。由于选择认罪协商意味着放弃庭审,并默示接受刑事处罚,因此立法者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这种意愿确实来自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典第446条明确规定,刑罚适用请求可以由被告人亲自提出,也可以通过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这意味着普通的辩护委托,即委托律师进行技术性辩护的委托,不足以要求认罪协商。需要一个额外的、特定的文件:特别授权书。
特别授权书必须通过公证或经认证的私人书面形式授予。它必须明确说明授予的目的(即就该特定程序请求认罪协商)以及所涉及的事实。法律之所以要求这种加强的形式,正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仅作为法律技术人员行事,而且是当事人以特定方式解决案件的个人意愿的代表。没有这份文件,或者只有一份笼统的授权书,认罪协商的请求将是不可接受的。
在Bianucci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书的起草和签署从未被视为简单的官僚程序。Marco Bianucci律师,一位在米兰刑事法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认为这一步骤是仔细战略分析的最终结果。在建议客户签署特别授权书进行认罪协商之前,会对案卷进行深入评估,以核实是否有宣告无罪的理由,或者替代程序是否确实是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该律师事务所的策略侧重于透明度和客户的知情权。当Marco Bianucci律师起草特别授权书时,他会确保客户完全理解认罪协商的所有后果,包括对犯罪记录的影响、可能的附带刑罚以及判决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效力。授权书的起草极为精确,通常会指明辩护律师被授权与检察官协商的刑罚限制范围,以确保最终协议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不愉快的意外。
不,委托辩护律师仅授予在诉讼中的技术性辩护权。如果被告人本人未出庭提出请求,则要求认罪协商,必须向律师授予特别授权书,这是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规定的独立且特定的文件。
特别授权书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通过公证或由辩护律师或公证人认证签名的私人书面形式。它必须清楚地指明程序的标的、请求适用刑罚的意愿,并且必须具体针对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事实。过于笼统的授权书可能会被法官宣布无效。
是的,在法官接受认罪协商请求之前,或者在与检察官达成协议之前,特别授权书可以随时撤销。撤销必须明确表达并通知司法机关才能在程序中生效。
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或居家软禁状态,辩护律师可以前往羁押地点或住所收集特别授权书上的签名并亲自认证。无需公证人介入,因为律师有权为诉讼文件认证其当事人的签名。
选择采用认罪协商等替代程序需要有经验的指导和对所有不利因素的仔细评估。如果您卷入刑事诉讼程序,并想了解这是否是适合您的途径,请信赖Bianucci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请联系Marco Bianucci律师,地址位于米兰Via Alberto da Giussano, 26,以分析您的情况并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