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对夫妇决定通过协议离婚时,为了迅速解决所有经济问题,他们常常会签署协议,其中包括相互放弃,例如放弃最后供款(TFR)的份额。然而,理解这些放弃的法律效力对于避免未来的意外至关重要。作为一名米兰的离婚律师,Marco Bianucci律师经常需要分析之前的协议,以确定在分离阶段明确放弃是否会真正阻止在离婚时要求获得TFR份额的可能性。
核心问题围绕着权利本身的性质:根据主流判例,离婚产生的权利,例如前配偶的最后供款份额,在分离阶段并非完全可处置。这是因为最后供款的权利,从技术上讲,仅在离婚判决最终确定时产生。因此,在权利实际产生之前做出的放弃可能因缺乏标的物而被视为无效。分析分离协议是否具有明确的整体和解性质,还是仅仅是意向声明,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专家的协助至关重要。
根据《离婚法》(L. 898/1970)第12-bis条的规定,有权获得离婚赡养费且未再婚的配偶,有权获得另一方配偶收到的最后供款(TFR)的百分比,即使该供款在判决后产生。该百分比为与婚姻期间工作年限相关的总供款的40%。复杂性出现在当双方在分离阶段插入“彼此不再要求任何东西”等条款时。
最高法院曾多次重申婚姻中未来权利不可处置的原则。为离婚预先达成的协议通常因原因非法而被视为无效,因为它们倾向于限制配偶在未来婚姻解除程序中的辩护自由和地位。然而,最近的趋势要求对双方的意愿进行具体调查:如果分离协议被视为对所有财产关系的最终解决(整体协议),以换取其他让步,那么评估可能会有所不同。正是在这里,专业人士的介入对于解释条款的有效性变得至关重要。
位于米兰Via Alberto da Giussano 26的Bianucci律师事务所,对每个案件都进行细致的文件分析。Marco Bianucci律师,一位在家庭法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其方法不仅仅是表面阅读文件,而是深入研究分离协议的起源。辩护策略基于对签署时存在的条件的核实:如果放弃TFR没有得到对价,或者是在不知道权利尚未产生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就有实际的行动空间。
本事务所的目标是保护客户的经济稳定,通过核实是否有撤销放弃的先决条件,或者,反之,如果代表已支付TFR的配偶,则捍卫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凭借在家庭财产动态方面的丰富经验,本事务所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以澄清多年前的放弃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还是在离婚时可以被质疑的条款。
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判例倾向于认为在分离时尚未产生的权利(离婚时应得的TFR份额)的放弃是无效的。然而,有必要审查分离协议的具体文本,以评估是否存在可能使协议有效的和解要素。
为了有权获得TFR份额,在支付供款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已宣判离婚判决,申请人必须有权获得定期离婚赡养费且未再婚。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缺失,该权利就不会产生。
法律规定,应得的份额是与婚姻期间工作年限相关的总供款的40%。计算不基于总工作年限,而仅基于工作和婚姻重叠的时期,包括合法分居到离婚判决的时期。
不,再婚会自动导致失去TFR份额的权利,就像失去离婚赡养费的权利一样。即使之前没有明确放弃,这也适用,因为主观要求不再存在。
与婚姻结束相关的财产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对细节的关注。如果您对过去签署的放弃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者希望在离婚前保护您的TFR权利,请不要掉以轻心。请联系Marco Bianucci律师,在米兰事务所进行深入咨询。我们将共同分析您的情况,以确定最有效的未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