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24年11月27日第3015号判决中,处理了一个与虚假陈述前科有关、涉及与在押人员会见请求的重要问题。该判决因其对在押人员权利和会见准入方式的影响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该判决的要点及其产生的法律影响。
法院裁定,在为与在押人员会见而提交的替代性证明声明中,虚假陈述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行为,构成对公职人员关于个人身份信息的虚假陈述或声明罪。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强调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会见本身的准入至关重要。
与在押人员会见请求 - 关于本人犯罪记录的虚假陈述 - 对公职人员关于个人身份信息的虚假陈述或声明罪 - 构成 - 存在 - 《刑法典》第483条和第496条规定的犯罪 - 排除。在替代性证明声明中,为与在押人员会见而提交的声明中,虚假陈述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行为,构成对公职人员关于个人身份信息的虚假陈述或声明罪。(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虚假陈述影响了会见准入的评估,而会见准入是监狱管理部门授权职能的先决条件,因此,既不构成私人对公共文件作出的虚假身份陈述罪(该罪适用于虚假陈述涉及的是“事实”且该文件旨在证明其真实性),也不构成关于本人或他人身份或个人身份的虚假声明罪(该罪仅在虚假陈述与文件的形成没有任何关联,即使是间接关联时,才可适用)。)
该判决的后果是多方面的。首先,它重申了向公职人员提供信息时透明度和真实性的重要性。此外,法院明确指出,会见准入的评估受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虚假陈述都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
总之,2024年第3015号判决是关于虚假陈述的判例的重要参考点。它明确指出,陈述的真实性不仅对于与在押人员会见的准入至关重要,而且对于维护对法律体系的信任也至关重要。任何在向公职人员提供陈述时,都必须意识到其言论的法律后果,以避免触犯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