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作出的第 1527 号判决,对与视频会议使用相关的程序动态进行了重要反思。特别是,它审查了被告在宣读判决主文时缺席的问题,以及这种缺席对判决有效性的影响。在日益受到数字技术影响的司法环境中,这一主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 G. M. 因合法原因无法恢复视频会议连接,导致他无法在场听取判决主文的宣读。法院裁定,这种缺席并不导致判决无效,并强调宣读判决主文是一项与庭审密切相关的程序活动,因此不会中断庭审的进程。
合议庭结束后宣读判决主文 - 视频会议 - 中断 - 被告因合法原因无法恢复连接 - 判决无效 - 排除 - 原因。被告因合法原因无法恢复先前中断的视频会议连接,导致其无法在场听取判决主文的宣读,这并不导致判决无效,因为宣读判决主文是一项属于同一庭审的程序活动,庭审在辩论结束后会不间断地继续进行,直至完成此项程序。 (在理由陈述中,法院强调,无论如何,违反判决公布规则的行为并未受到程序性制裁的规定)。
法院的裁决基于《刑事诉讼新法典》的多项条款,例如第 604 条第 5 款和第 175 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判决的公布方式及其有效性。法院澄清说,被告的缺席不影响判决的有效性,因为对于违反判决公布规则的行为,没有具体的程序性制裁。
2024 年第 1527 号判决为法律界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尤其是在视频会议在审判中日益普遍的时代。它重申,在合法原因导致缺席的情况下,被告的缺席不会损害判决的有效性,从而确保了程序的连续性以及对被告权利的更大程度的尊重和灵活性。这种方法可能标志着法律实践的转折点,并促使人们更深入地反思如何使法规适应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