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61
民事责任与保管:对2024年卡西纳民事法庭第三部门第8306号命令的评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民事责任与保管:评判决 Cass. civ., Sez. III, Ord. n. 8306 del 2024

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第 8306 号裁定,就公共机构在道路上遗留物品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判决涉及关于适用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以及保管责任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辩论。

本案

Altavilla Milicia 市因一名摩托车手因路面上的轮胎而失控死亡造成的损害而被追究责任。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最初 Termini Imerese 法院认定该市负有责任。然而,在上诉中,巴勒莫法院减少了赔偿金额,导致该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承担责任方面,为了重建因果关系在损害确定中的影响,必须根据自我负责原则,考虑到受害者的行为。

相关法律原则

意大利最高法院重申了有关保管物责任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1 条规定,保管人应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负责,除非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这意味着,在保管物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保管人身上,保管人必须证明其在保持保管物处于适当状态方面没有过错。

  • 受害者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
  • 保管人必须证明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责任。
  • 受害者的行为会影响责任的评估。

结论

第 8306/2024 号判决强调了对所有相关方行为进行正确评估的重要性。法院明确指出,不仅作为道路保管人的市政府必须对路面上危险物品的存在负责,还必须考虑摩托车手的行为。意大利宪法第 2 条提及的自我负责原则促使我们反思鲁莽行为如何影响事故的因果动态。最终,该判决代表着在保管物损害民事责任规制方面取得更大清晰度的重要一步,突显了在公共机构责任和公民责任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