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发布的第 19932 号裁定,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了重要反思,不仅强调了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还指出了异议方在陈述和举证方面的负担。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环境中,理解此判决的含义对于任何卷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案涉及 M. (C.) 对 B. (C.) 的诉讼,卡塔尼亚法院此前已宣布 M. 提出的异议不可受理。法院认为,在首次要求查阅文件两年后提出的异议是迟延的,因为异议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防御性不作为的原因。
异议的及时性 - 异议方的陈述和举证责任 - 必要性 - 具体案情。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617 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异议方有义务指明并证明其合法或实际知晓被认为存在瑕疵的执行行为的时间,否则无法核实其是否遵守了提出异议的除斥期间。在本案中,涉及对继续执行销售程序的裁定的上诉,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原销售裁定作出后两年才提出异议是迟延的,因为上诉方未能证明其防御性不作为的原因。
该判决为必须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澄清了一些基本问题:
总之,第 19932/2024 号裁定为处理执行行为异议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最高法院重申了及时性的原则,并强调知晓文件和遵守截止日期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要素。为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意外,相关方必须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能够就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提供充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