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6月4日第15563号最新判决,为法官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制度提供了反思的契机。特别是,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无权对由其选择的法官的裁决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该裁决在实体上对其不利。这一原则对民事争议的管理和律师的法律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判决的最高原则是:
原告无权以管辖权不当为由对由其选择的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即使该裁决在实体上对其不利,因为对管辖权的承认(可从提起诉讼中推断出来)排除了其在这方面的败诉。这一原则基于这样一个理念:一旦原告选择向特定法官提起诉讼,就默示接受其管辖权。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38条等规定,强调即使案件结果不利,也不能事后否认这一选择。
2024年第15563号判决有力地重申了诉讼选择的稳定性原则,以及对上诉相关法律后果进行审慎评估的必要性。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明确表态有助于预防未来的诉讼,并确保民事争议得到更有效的处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充分理解这些动态对于正确制定辩护策略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