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主席 M. M. 和报告员 S. O. 起草的 2024 年 4 月 9 日第 9452 号判决书,处理了民法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诉中提出的抗辩的除斥,特别是与时效取得相关的抗辩。该裁定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阐明了法院依职权审查抗辩的界限。
在本案的判决中,讨论了未在上诉中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抗辩,并强调了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提出附带上诉排除了上诉法院审查的可能性。最高法院重申了一项既定原则:时效取得抗辩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提出或重新提出。
判决的一个有趣方面涉及法院依职权审查抗辩的问题。法院裁定,对于未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反诉抗辩,甚至对于迟延抗辩,均无依职权审查的空间。这意味着法院不能介入审查未由当事人正式提出的问题。这一原则对于确保尊重辩论权和程序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除斥)在一审中提出的时效取得抗辩 - 被驳回或未审查 - 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提出附带上诉或重新提出 - 上诉法院依职权审查 - 排除 - 该原则也适用于时效取得反诉抗辩的迟延抗辩 - 依据。关于未按附带上诉(如果在一审中被驳回)或《民事诉讼法》第 346 条(如果在一审中未审查)规定的形式重新提出的时效取得反诉抗辩不能在上诉中审查的原则,也适用于时效取得反诉抗辩的迟延抗辩,因为后者也不构成单纯的辩护,而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或重新提出的抗辩,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总之,第 9452/2024 号判决书对上诉中抗辩的处理进行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提出自身辩护的形式和及时性的重要性。律师必须特别注意这些动态,以确保保护其客户的权利和司法的正确适用。遵守这些原则对于法律体系的良好运作至关重要,可以避免因形式缺陷而排除实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