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发布的第10873号判决,就公司决算批准决议的异议提出了重要的澄清。这一主题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重要,因为股东大会的决定可能对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法院强调了对公司决算条目真实性异议与对清晰度原则遵守情况异议之间的区别。
根据该判决的最高法条,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异议。当对已记录条目的真实和正确反映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这意味着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证明所讨论的公司决算项目的虚假性或错误性。
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提出异议一方必须承担的举证负担。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异议涉及清晰度问题,只需在诉讼中提交公司决算本身以及可能突出任何不确定性或模糊性的支持性文件即可。
关于公司决算批准决议的异议 - 异议理由 - 争议的缺陷 - 举证责任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 内容 - 差异。在公司决算批准决议的异议方面,如果对已记录条目的真实和正确反映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方有责任证明其虚假性和错误性,作为构成缺陷的事实;而如果对违反清晰度原则提出异议,则只需在诉讼中提交公司决算本身以及附带的伴随文件,从中可以明显看出该原则的未遵守。
该判决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公司的股东和股民来说,理解如何以及何时对公司决算批准决议提出异议至关重要。此外,公司必须注意其公司决算的编制,以确保其不仅真实,而且清晰易懂。财务透明度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维持投资者和市场信心的基本要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司决算的判例法在不断发展。其他判决,如2021年第21238号和2018年第3946号,为反思公司机关的责任以及正确管理财务信息的重要性提供了进一步的思考。
总之,最高法院2024年第10873号判决在界定公司决算批准决议异议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公司决算的清晰编制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对于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和避免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冲突至关重要。对于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主题,既要保护其客户的权利,又要确保符合现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