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禁止双重审判”原则与证明责任:最高法院在第 17496/2025 号判决中予以明确

“禁止双重审判”(ne bis in idem)原则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两次审判或惩罚,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典第 649 条)和欧洲层面(《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均承认的一项基本保障。当一个人面临并行程序时,例如刑事程序和行政/纪律程序,这项保障尤为重要。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作出(2025 年 5 月 8 日存档)的第 17496 号判决,就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干预,明确了上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

国内法与公约下的“禁止双重审判”原则

双重审判禁令在适用上可能存在复杂性,尤其是在不同类型的程序之间进行比较时。欧洲人权法院在 1976 年的“Engel 诉荷兰案”和 2016 年的“A. 和 B. 诉挪威案”等判决中,为评估双重制裁轨道的兼容性设定了明确的标准。这些标准考虑了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的严厉程度以及程序之间的实质和时间联系,旨在防止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惩罚”。

最高法院第 17496/2025 号判决:主张的责任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处理了 F. D. N. 的上诉,该上诉人声称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禁止双重审判”原则。该判决的核心在于上诉人证明此项违规行为的责任。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不可避免的原则:

在关于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中,声称违反公约“禁止双重审判”原则并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在 1976 年 6 月 8 日的“Engel 诉荷兰案”和 2016 年 11 月 15 日的“A. 和 B. 诉挪威案”中确立的标准的上诉人,有责任提交最终裁决,否则其请求将不被受理。这些最终裁决是评估其制裁范围和程序(一个是行政或纪律程序,另一个是刑事程序)的非法重复所必需的。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仅仅笼统地援引公约“禁止双重审判”原则是不够的。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书中附上所有被认为违反该原则的(刑事、行政或纪律)程序的最终裁决。没有这些文件,最高法院无法核实“制裁范围”或程序的实际“非法重复”,从而导致上诉不被受理。主张的责任并非仅仅是形式,而是进行基于具体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

有效上诉的要求

对于援引公约“禁止双重审判”原则的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

  • 提交所有相关程序的最终裁决。
  • 清晰地阐述争议点,并将裁决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标准进行比较。
  • 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潜在的双重惩罚。

结论:严谨与权利保护

由 A. P. 博士担任庭长、I. P.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496 号判决,加强了对严谨和有据可查方法的需要。对于面临潜在“双重制裁轨道”情况的人来说,不仅要了解“禁止双重审判”原则,还要通过准确的证据提交来证明其违反行为,这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并充分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和欧洲法律提供的保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